[吉林]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吉林省林業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吉林法〔2017〕25號各(市)州林業(管)局,各縣(市、區)林業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林業局,各國有林業局,省林業廳各處室、各所屬單位: 《吉林省林業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


吉林法〔2017〕25號

各(市)州林業(管)局,各縣(市、區)林業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林業局,各國有林業局,省林業廳各處室、各所屬單位:

《吉林省林業系統“雙隨機一越南商標申請流程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廳領導批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林業廳

2017年1月20日



吉林省林業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市場監管方式,維護市場正常秩序,規范林業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吉政辦發〔2016〕4號)要求,結合林業行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a href="http://vn.cojazz.com.tw/index12.html">如何申請越南商標炯殑t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吉林省內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市場檢查監督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受檢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本細則所稱“受檢對象”含市場主體和非市場主體。

本細則所稱“市場主體”含企業、個體工商業主、農民合作社。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實施、科學統籌、誰檢查誰負責、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因投訴、舉報、依法制定的年度計劃性工作任務、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林業系統內部開展的監督或緊急事件等情況,需要對具體受檢對象實施檢查時,可以不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檢查事項清單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檢查主體、檢查依據、檢查標準、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手段、檢查頻率等,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或層級監督權限的調整等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逐步增加隨機抽查事項占行政執法檢查事項的比例,2017年年底前實現本部門行政執法檢查事項隨機抽查形式全覆蓋。

第三章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

對執法檢查人員業務性質及能力素質要求相同的隨機抽查事項,可以建立共同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

隨機抽查事項對執法檢查人員業務性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逐一事項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

第十一條 列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的人員,應當持有註冊越南商標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執法崗位等情況。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名錄變化應當記錄信息變化情況,實行痕跡管理。

第四章 市場主體名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建立市場主體名錄。

市場主體名錄應當與隨機抽查事項相對應,不同的隨機抽查事項應當分別建立市場主體名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建立本部門市場主體名錄的同時應當與同級工商部門進行溝通,完善與工商部門市場主體名錄的對接,逐步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名錄應當根據監管對象滅失等情況實施動態調整。名錄變化應當記錄信息變化情況,實行痕跡管理。

第五章 抽查實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後實施。

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受檢對象的范圍、檢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等內容。

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應當保證必要的受檢對象覆蓋面,保證必要的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對於守信企業,在抽取時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數。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機構,按照其所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在隨機抽查實施前,應當擬定實施方案,明確抽查時間、抽查范圍、抽查標準、抽查數量、抽查方式、抽查內容,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數量、比例及構成和檢查流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機構,按照抽查實施方案抽取受檢對象和實施檢查的執法人員時,應當采取搖號,機選等方式確定。抽取過程視情邀請本部門紀檢、監察人員全程參與、實施監督,通過錄音、錄像、會議紀要等方式記錄,確保全程留痕。抽取過程資料留檔保存,便於責任追溯。開展重大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企業代表等到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抽取確定受檢對象可以根據比例,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兩種方式。定向抽查是根據抽查主體類型、性質、行業等特定條件,通過搖號、機選等方式,隨機收取確定。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機選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

對社會關註度高、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受檢對象,應當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二十一條 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如果存在應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經實施抽查的林業主管部門領導同意,可以重新抽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機構,對共同監管的市場主體實施監管,應當采取聯合監督檢查的方式,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應一次性完成。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經分管領導批準,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書面委托下一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但委托的監督檢查對象數量不得超過抽取數量的三分之一。被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國傢林業局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實施隨機抽查,應當組建檢查組,明確組長或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受檢對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查處。根據調查,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決定。

第二十六條 檢查結束,檢查組應當形成書面情況報告。報告經檢查組組長或負責人審核後,按照規定報領導審定。

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受檢對象的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在檢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執法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傳遞、復制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檢查信息。受檢對象要嚴格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第六章 抽查結果公示和運用

第二十八條 抽查結果應當通過國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實現所有信息歸集於市場主體名下。對涉及國傢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檢查事項,可以調整抽查結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工商部門的溝通協調,實現數據開放共享。未經工商部門數據平臺進行公佈的監督檢查結果,不計為“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任務完成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共享、高效的要求,加強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實現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形成監管合力。

第七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吉林省林業廳負責組織實施廳本級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吉林省林業廳各業務機構對省內其他林業主管部門的“雙隨機、一公開”進行對口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領導、依法行政、廉潔執法,遵守各項工作紀律。

第三十三條 對於在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執法檢查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涉及的監管對象非市場主體的,也應當建立抽查對象名錄。

對非市場主體的受檢對象實施檢查,應當采取隨機抽查方式,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省內各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視實際工作情況制定補充細則,與本細則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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